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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8888888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不存在任何欺诈记述、误导性陈述或者根本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分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全称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透露了公司三级有限公司子公司山西长治经坊镇里煤业有限公司(以下全称镇里煤业)牵涉到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长治煤炭有限公司诉长治融利能源有限公司、山西晋煤集团阳城晋圣诚南煤业有限公司、山西长治经坊镇里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公司二级有限公司子公司山西省长治经坊煤业有限公司(以下全称经坊煤业)牵涉到山西省长治县古代佛堂诉经坊煤业侵权行为责任纠纷案;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以下全称晋中公司)牵涉到中水电融通出租有限公司诉晋中公司、上海市国新物流有限公司和杨顺立交易通纠纷同案;公司三级有限公司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以下全称天津公司)牵涉到保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诉天津公司、天津市双丰滢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和天津市滨海新区鼎石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山西辰天国贸有限公司(以下全称辰天国贸)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支行、东京贸易材料株式会社信用证纠纷案;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全称进出口公司)牵涉到中钢澳国际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进出口公司、广南(香港)有限公司和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纠纷案。
近日,公司分别接到涉及法院对该六起案件开具的民事判决或裁定书。现将上述六起诉讼事项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长治煤炭有限公司诉长治融利能源有限公司、山西晋煤集团阳城晋圣诚南煤业有限公司、山西长治经坊镇里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案件当事人原告: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长治煤炭有限公司被告一:长治市融利能源有限公司被告二:山西晋煤集团阳城晋圣诚南煤业有限公司被告三:山西长治经坊镇里煤业有限公司(公司三级有限公司子公司)(二)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他称之为,2009年9月12日其与被告一融利公司及融利公司投资并实际掌控的长治县贾掌镇镇里煤矿(以下全称原镇里煤矿,月底2012年11月13日吊销)签定了《合作协议书》,誓约由原告向原镇里煤矿获取预付款,原镇里煤矿以高于市场价格向原告供应煤炭,同时向原告缴纳一定的资金占用费。合作协议达成协议后,原告允诺向原镇里煤矿缴纳了预付款,但被告一未履行义务。
原告于是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诉讼,拒绝被告一归还缴纳原告预付款余额4049万元及其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被告二晋圣诚南煤业作为担保人分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原告新增镇里煤业为被告,理由是:由于本案《合作协议书》中相对人原镇里煤矿吊销的原因是煤矿兼并重组,重组后的主体是镇里煤业。
镇里煤业对原镇里煤矿展开了资源整合,占据用于了原镇里煤矿的所有矿产资源及其他财产,应付原镇里煤矿的债务分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目前进展情况近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具一审判决如下:上诉原告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长治煤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1,735元,由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长治煤炭有限公司开销。
如上告本裁决,可以在起诉书递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明确提出副本,裁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长治煤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无法正式成立,本案一审判决上诉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长治煤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目前仍在上诉期内,嗣后无法辨别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二、山西省长治县古代佛堂诉山西省长治经坊煤业有限公司侵权行为责任纠纷案(一)案件当事人原告:山西省长治县古代佛堂被告:山西省长治经坊煤业有限公司(公司二级有限公司子公司)(二)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他称之为,2006年1月,山西省长治县古代佛堂负责人郭永清自筹资金,在长治县韩店镇东呈圆形村闲置荒地50亩修建古代佛堂,2009年9月主体完工,2012年竣工投入使用。
2013年10月,古代佛堂等建筑群地基沉降墙体开裂,该佛堂负责人指出系经坊煤业矿业造成。原告欲向法院驳回诉讼,拒绝经坊煤业赔偿损失3990万元。(三)案件进展情况近日,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具一审判决如下:(1)被告山西省长治经坊煤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缴纳原告山西省长治县古代佛堂赔偿款(拆毁修复酬劳)31,219,669.05元。
(2)上诉原告山西省长治县古代佛堂的其他诉讼请求。经坊煤业上告一审判决,已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裁决。目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法院。(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山西省长治经坊煤业有限公司胜诉,山西省长治经坊煤业有限公司对裁决结果上告,已裁决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目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法院,二审仍未开庭,本案审理程序仍未落幕,诉讼结果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能无法辨别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三、中水电融通出租有限公司诉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上海市国新物流有限公司和杨顺立交易通纠纷同案(一)案件当事人原告:中水电融通出租有限公司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被告:上海市国新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杨顺立(二)案件基本情况中水电融通出租有限公司(以下全称中水电)与晋中公司不存在业务往来,双方签定《销售合约》,誓约中水电向晋中公司供应主焦煤。
中水电允诺供货,但晋中公司并未缴纳货款,仍不出中水电1990.99万元货款并未缴纳。上海市国新物流有限公司、杨顺立分别与中水电签定了《确保合约》,根据确保合约的誓约,上海市国新物流有限公司、杨顺立对于晋中公司与中水电签定的《销售合约》的遵守分担连带责任确保。中水电欲向法院驳回诉讼,拒绝晋中公司缴纳货款1990.99 万元及利息,上海市国新物流有限公司、杨顺立分担连带责任。
(三)目前进展情况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具民事裁定如下:获准原告中水电融通出租有限公司退回控告。案件受理费70,630元,由原告中水电融通出租有限公司开销。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本案一审裁决获准原告中水电融通出租有限公司退回控告。
因原告撤诉,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会导致影响。四、保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诉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双丰滢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和天津市滨海新区鼎石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件当事人原告:保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公司三级有限公司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双丰滢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鼎石贸易有限公司(二)案件基本情况2014年11月20日,天津公司与保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签定《购销合约》,誓约保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天津公司订购精煤。
合约签定后,保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天津公司出示了29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但天津公司没能交付给货物。为此保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对天津公司驳回诉讼,拒绝归还货款及利息。(三)目前进展情况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具一审判决如下:上诉原告保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360元,保全费5,000元,皆由原告保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开销。如上告本裁决,可以在起诉书递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当事人提交上诉状后,不应在七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预交裁决案件受理费,逾期案自动退出裁决权处置),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明确提出副本,裁决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目前保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上告一审判决,已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裁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出保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一审判决上诉保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目前保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已裁决,本案二审仍未开庭,嗣后无法辨别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五、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山西辰天国贸有限公司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支行、东京贸易材料株式会社信用证纠纷案(一)案件当事人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山西辰天国贸有限公司(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支行第三人:东京贸易材料株式会社(TOKYO BOEKI STEELMATERIALS LTD,原名东京贸易金属株式会社)(二)案件基本情况2010 年 2 月 9 日,辰天公司与第三人 TOKYO BOEKI STEELMATERIALSLTD.(东京贸易金属株式会社)签定了煤炭购销合约,誓约辰天公司向东京贸易公司订购煤炭,并誓约以信用证缴付。
合约签定后,辰天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支行申请人开户了以东京贸易公司为受益人的300 万美元的信用。2010 年 3月,东京贸易公司发货到中国广东,但因煤炭不存在相当严重质量问题,辰天公司索要了该笔货物,并通报交通银行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东京贸易公司后将该笔货物转卖给他人。2010年,东京贸易公司在日本控告交通银行,日本法院裁决交通银行向东京贸易公司缴纳信用证项下货款及利息,但并未裁决东京贸易缴纳单据给交通银行,裁决生效后,交通银行东京支行缴纳了裁决款项,后交通银行山西支行于2013 年12 月 31 日扣划了辰天公司 2224.66 万元人民币。
为此辰天公司对交通银行山西支行驳回诉讼,要求归还信用证项下款项 2224.66万元及利息、损失 800 万元。(三)一审判决结果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决如下:上诉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山西辰天国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目前进展情况公司对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上告,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裁决,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具二审裁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3,033元,由上诉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山西辰天国贸有限公司分担。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累计2017年12月31日,该案件所牵涉到的2224.66万元债权已计提坏账1334万元,预计本年仍将计提坏账损失大约890万元,对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为增加公司利润大约890万元。六、中钢澳国际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广南(香港)有限公司和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纠纷案(一)案件当事人原告:中钢澳国际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被告:广南(香港)有限公司[KWANG NAN(HONGKONG)被告: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二)案件基本情况2014 年2月20日、2月27日、3月5日、3月21日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中钢国际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签定了四份订购合约,根据合约誓约,中钢澳将铝锭销售给进出口公司。
合约签定后,进出口公司通过开户信用证的方式向中钢澳缴纳货款3631.92 万美元,中钢澳向进出口公司交付给了仓单,但进出口公司凭中钢澳交付给的仓单原件向青岛大港仓库提货时,被告诉仓单内容不实,无法提货。为此进出口公司在2014 年对中钢澳驳回仲裁,2015年 5 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做出判决,判决中止中钢澳与进出口公司签定的四份合约,拒绝中钢澳向进出口公司归还货款3631.92 万美元。上述案件已转入继续执行阶段,正在继续执行中。
然而中钢澳于 2017 年 8月基于同四份合约对进出口公司及广南公司控告,中钢澳指出既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做出判决,中止进出口公司与中钢澳签定的四份合约,如果中钢澳归还了货款,进出口公司就应该归还货物,货物所有权理所当然归中钢澳所有,进出口公司就无权处分货物,而进出口公司将货物销售给广南公司。因此,确认广南公司和进出口公司联合侵害了中钢澳货物的所有权,因此拒绝法院判令广南公司及进出口公司归还货物或赔偿损失 3631.92 万美元及利息。(三)目前进展情况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具高院裁决如下:上诉中钢国际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控告。
本裁决为高院裁决。(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高院裁决上诉中钢国际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影响。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事项的先前进展情况,按照监管拒绝遵守信息透露义务,若无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前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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